濕地科普

濕地的定義 

在臺灣各地,有許多的地名與濕地扯上一點關係,如:高雄鳳山的「坔埔」、「凹仔底」、「內惟埤」;台南的「鯤鯓」…等等;而我們所仰賴的主食─ 米飯、香甜的茭白筍、調味用的食鹽、活跳跳的生猛海鮮…等,全都是濕地內所產出的;在南洋地區,住民更是利用紅樹林枝條作為柴火使用,可見得其實濕地早就 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

 

綜合上述相關的濕地資訊,可以大致歸納出幾個濕地所擁有的特點:
1、濕地內有經常性的水分存在,而水量的多寡,會隨著季節、氣候等因子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2、濕地內的土壤通常是排水性較差,或是由沖積、氾濫等自然營力所造成的土地。
3、濕地中的土壤及水分,能成為濕地內動、植物生長的基質,培育出多樣化的濕地生態相。



 臺灣濕地生態系統概念示意圖(圖片來源:林務局) 

 

因此,「」、「土壤」及「水生生物」,可以說是構成濕地的三大要素。而各國對於濕地的定義雖有不同的解釋與定義,但大致都脫離不了上述的三項要素,舉例來說,美國漁業及野生動物署對於濕地的定義為:「濕地是介於陸域及水域之間的地帶,水位 通常在地表附近或是地表長期被淺水層所覆蓋。濕地必須具有以下三種特性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1) 至少是週期性,土地上有優勢的水生植物種;(2) 在底層的土壤是以不利排水的還原性土壤為主;(3) 底層土壤在每年的生長季節期間,是由水形成的飽和狀態或是被水所覆蓋。」

 

世界各國約有50種定義來解釋「濕地」一詞,這其中最被大家所熟知及通用的,是各國於1971年在伊朗拉姆薩所共同決議通過的「國際重要水鳥棲地保育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簡稱「濕地公約」(Wetland Convention) 或「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 ,其定義如下:「無論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水、淡水或鹹水、或二者混合者,由沼澤、泥沼、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的區域,包括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 六公尺之沿海區域。」。國內的濕地保育法對於濕地之定義亦採用前述之內容。

 

此外,依據濕地保育法第4條規定,對於「重要濕地」的定義如下: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濕地的功能

濕地是整個地球上生產力最豐沛的生態系,涵蓋了所有河口、灘地紅樹林、沼澤林、沼 湖等高產量的區域。根據國際知名生態學家尤金.奧頓(E. Odum)指出,濕地的總生產量約為一般良田的兩倍半到四倍。這個數字令人驚訝,且和一般人印象中可以用來傾倒建築廢棄物、垃圾、 築堤造陸、改善排水系統等的「無用」環境,大不相同。除了豐沛的生產力外,濕地在整個地球環境中,積極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及提供了許多重大功能。

 

濕地的功能相當多,以下略以幾項常被提及且重視的面向做說明:


【生態功能】濕地是地球上生產力最豐富的生態系之一,估計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魚貝類生產於此,經濟效益極高。濕地提供魚類、甲殼類、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庇護、覓食及生育時的棲息地,具有生物多樣性等功能,數以千計的生物仰賴濕地生態的保存才得以存活。
【防洪功能】濕地就像海綿一樣,具有減低洪患的功能。洪水來時,讓水在濕地停留,形成一個滯洪池,避免大量洪水直接進入河流,可以調節水量排出的速度,而且濕地有涵養水源補充地下水的功能,因此能減輕洪水帶來的災害。
【淨水功能】濕地具有「地球之腎」之稱,能夠將水體的污染物藉由植物吸收、土壤孔隙吸附或細菌分解,讓汙染物沉澱於濕地的底部,改善附近水體的水質。
【碳匯功能】沼澤及濕地對於大氣中碳循環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濕地植物、苔蘚類、水苔植物等能吸收空氣中的二氧化碳而轉換成為有機化合物,於植物體老化或死亡後,成為濕地或沼澤中的泥碳,將原本在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匯集在土讓裡面。

 

除了上述說明之外,濕地亦有提供水源、補充地下水、保護海岸並防止海水入侵、保存生物種源庫、科學研究、休閒遊憩等多樣之功能。

 

 

濕地的類型

在臺灣,濕地多分布於各河川的中下游及沿海地帶,或是少部分的高山溪流、湖泊及人工蓄水環境。由於台灣所處的經緯度分布、地型及四面環海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使得臺灣氣候溫暖潮濕,雨量豐沛,讓台灣的濕地型態呈現出非常豐富的樣貌,例如感潮性鹹水濕地、感潮性半鹹水濕地、鹹水性濕地、溪流型濕地、野塘型濕地、山區湖泊型濕地、稻田、廢耕田濕地、其他作物田、灌溉溝渠、人工蓄水埤塘、水庫等等。

 

有關濕地的類型,國內外並無統一的分類標準及分法,若以「濕地形成的作用營力」來區分,可以把濕地分成二大部份:自然濕地(Natural Wetland)與人造濕地(Artificial Wetland)。

 

一、自然濕地

顧名思義,即天然環境下所形成的濕地,若我們將自然濕地再細分,以濕地中「水體種類」來分類,大致可以分為:鹹水濕地、淡水濕地及半鹹淡水濕地三種。另一種也常見的分法是以「區域位置」把自然濕地分作沿海型濕地與內陸型濕地二種。

 

(一)鹹水濕地
指未受到淡水補助的濕地,例如:一般的礁岩潮間帶等。由於受到潮汐漲退之影響,此區之生物作息均配合潮汐時間,且能適應高鹽度的環境,部分物種並能忍受長時間的乾燥狀態,以度過退潮時的無水環境。

 


 澎湖望安石滬(潮間帶) 
 

(二)淡水濕地
多屬於內陸型的濕地,如一般的高山湖泊、溪流等等,多為承接天然雨水、排水、生活污水等的濕地環境。天然的淡水濕地,是許多原生動植物的孕育地,如七星山夢幻湖的台灣水韭、宜蘭草埤的小紅蜻蜓。目前淡水濕地受到開發行為的威脅,遭受到掩埋、污染等破壞,進而影響到許多台灣特有水生物種的消失,因此,亟待我們伸出救援之手來保育僅剩的淡水濕地環境。

 


 宜蘭草埤,珍稀的小紅蜻蜓主要棲地之一。 
 

(三)半鹹淡水濕地
半鹹淡水濕地多為感潮段的河道,或河口潮間帶等,如台南鹽水溪口濕地、台北關渡紅樹林濕地、等,此類濕地由於生產力非常豐富,因此常吸引許多鳥類的棲息與駐足,是一般觀賞水鳥的最佳地點。

 


 台南鹽水溪口濕地,重要的生物棲地、水產養殖及生態旅遊區域。 

 

二、人造濕地
意即人為營造的濕地,目前我們常談及的「人工濕地」,就是屬於人造濕地中的一部分。在美國,為了彌補過去開發行為所破壞的濕地,由美國工兵署提出「濕地零淨損失」(no net loss)政策,即建造一塊新的人造濕地,來彌補過去所損失的濕地環境,這種濕地我們統稱為「補償型濕地」(Mitigation Wetland)。

 

國內唯一有類似補償型濕地且至今仍持續運作之案例,例如:補償高速鐵路穿越水雉重要棲息地─德元埤、葫蘆埤所造成的破壞,而營造的「官田水雉復育區(今官田濕地)」,算是國內第一塊補償型的人造濕地。

 


 官田葫蘆埤,因台灣高鐵開發議題而開啟了台灣極具典範的濕地及物種復育行動。 

 


 官田水雉教育園區(官田濕地)

 

另外,位於高雄典寶溪南岸的援中港濕地,則早期因本區海岸地區預計作為海軍基地開發,因此國防部提供50公頃土地給高雄市政府,其中30公頃土地在濕盟及其他保育團體爭取下,成功規劃並營造成現今的援中港濕地,亦可視為本區海岸濕地開發的一種棲地補償。綜觀官田濕地及援中港濕地,兩個案例皆為濕盟及許多團體共同努力的重要濕地復育成果。

 


 典寶溪口至後勁溪口之間的海岸地區,援中港濕地將成為僅存的濕地環境。 

 

現今一般專門用來處理廢污水的人造濕地,我們稱之為「人工濕地」(Constructed Wetland)。此種濕地環境是利用濕地能夠淨化水質的功能,來加以應用,將廢污水排放到所設計的濕地系統中,經過一系列單元的處理過後再排出,將可降低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水質淨化之功效。國內環保署曾大力推動所謂「現地處理型」之人工濕地,但此類人工濕地最為人詬病且面臨最大的挑戰,即為闢建後濕地的管理維護,許多人工濕地皆因相關政府單位缺乏後續維護管理機制與經費,造成濕地環境劣化或荒廢,反而造成另外的環境課題。相反地,透過公私協力及地方社區參與,則有機會善用人工濕地的資源開創多元發展的契機。

 


 二仁溪大甲二行濕地,兼具水質淨化與生物棲地的多元濕地環境。 

 

人造濕地的範疇,並非僅限前述專為處理廢水而設置的人工濕地,實際上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水田(水稻田、芋田、茭白筍田、菱角田等)、漁塭、排水溝渠、人工湖泊(水庫),以及早期為了農耕所挖掘的儲水埤塘,均屬於人造濕地中的一環。如嘉南平原及桃園平原境內有許多埤塘濕地,是過去農業發展時期,為了灌溉而挖掘出來的,雖然部份現在已不再作為灌溉使用,但是經過多年的自然演替過程,每個埤塘生態均有豐富的多樣性與獨特性。高雄蓮池潭湖畔的洲仔濕地,以濕地公園的形式透過人為的營造、復育水雉及生物棲地,成功讓水雉返鄉回到此處繁殖、棲息。

 


 洲仔濕地,華麗轉身成為高雄市區內重要且珍貴的生態棲地及環教場域。 

國內外濕地保育現況

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

有關國際上全面性對於濕地保育的倡議及行動,大致上以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的訂定作為主要的指標是一項政府間條約,為保護和明智利用濕地及其資源提供了框架。

 

 

拉姆薩公約的全名為「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為「濕地公約」,英文是Ramsar Convention。成立的目的是在保護濕地,並希望用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保護與合理利用濕地。

拉姆薩公約成立的原因是從1960年起,歐洲國家的一些保育人士發覺濕地環境急遽消失、破壞,導致水鳥日益減少,便運作了名為MAR(Marshes、Marecages、Marismas)的保育方案,開始推動濕地保育的工作,並討論相關議題。最後在伊朗體育及漁業部長的大力推動之下才促成拉姆薩公約草約的簽訂,後來獲得聯合國的重視與認同,將這份公約歸屬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所託管的國際公約,而成為聯合國第一個處理環境議題的公約。

濕地公約於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簽署,並於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到2018年5月,拉姆薩公約總共有170個締約成員。其中國際重要濕地名錄記載了「濕地公約」規定的地球上重要的濕地,登錄濕地2337處,總面2億5205萬1186公頃。國際重要濕地名錄裡,英國有最多的濕地(175個), 墨西哥有142個,僅次於英國。

該公約的使命是“通過地方和國家行動以及國際合作保護和明智地利用所有濕地,為在全世界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為了紀念濕地公約的簽署,將每年的「2月2日列為世界濕地日」,以提高大家對濕地的了解及促進濕地的保護。

 


 國際重要濕地(拉姆薩濕地)分布圖 

 

在加入公約時,每個締約方必須在其領土內指定至少一個濕地地點,以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拉姆薩名錄)。這些拉姆薩爾濕地獲得了新的國家和國際地位。它們被認為不僅對一個國家或它們所在的國家而且對整個人類都具有重要價值。 

目前全世界有超過2,400個拉姆薩濕地。它們覆蓋超過250萬平方公里,比墨西哥還大。締約方繼續指定濕地列入清單。其參照《國際重要濕地的認定標準》選擇合適的濕地進行指定 。除了對所有濕地的明智利用提供指導外,該公約還為締約方提供了拉姆薩爾濕地管理方面的指導。將濕地列入名錄體現了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生態得以維持的承諾。

 

濕地國際(Wetlands International)

有別於前述拉姆薩公約屬於政府間的條約及框架,濕地國際(Wetlands International)則是唯一致力於濕地保護和恢復的全球性非營利組織。濕地國際致力於維護和恢復濕地——因為它們的環境價值以及它們為人們提供的服務。

濕地國際建立了完善的專家網絡,與許多重要的組織建立了夥伴關係,使濕地國際擁有全球濕地保護的重要工具,並在120多個國家開展活動。濕地國際的宗旨是:通過在全球範圍內開展研究,資訊交流和保護活動,維持和恢復濕地,保護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福子孫後代。濕地國際由其成員大會管理,目前的成員有58個國家、濕地科學專家組協調員和夥伴組織。成員大會是濕地國際最高決策機構,每三年開一次大會,商定濕地國際戰略,審議工作計劃,批准會費額度,決定預算和任命董事會成員。濕地國際在非洲、美洲、亞洲、歐洲和大洋洲設立了18個辦事處,通過這種網絡開展工作,其總部設在荷蘭。

 

 

臺灣

民國80年代開始,台南沿海地區陸續出現七股濱南工業區及四草台南科技工業園區等大型工業開發案,此等開發案預期對於重要的濕地環境及野生動物棲息地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開啟了台灣有關針對濕地生態一系列的保育抗爭與行動,濕盟亦自此籌組設立社團法人,成為台灣第一個致力於濕地保育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此時期民間各種的濕地保育倡議、抗爭等行動,也開始促進政府正視整體台灣沿海及濕地相關環境的重要性及迫切性,並推動、實施後續相關的保育政策。以下摘錄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公布之濕地保育及未來展望資料說明台灣濕地保育之發展概況。

 

 

濕地保育法

民國104年2月2日施行的濕地保育法,正式確立了台灣濕地保育的行政框架及法制規範,成為台灣濕地保育歷程上重要的里程碑。

濕地保育法延續拉姆薩公約精神,將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評定其等級,並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禁止與限制,就不同特性濕地、尊重民眾既有權利,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管理策略,強調重要濕地範圍內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並採取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在民眾權益、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平衡點。

 

 

台灣的重要濕地經過歷年的評選後,在104年濕地保育法施行之前,總計數量達到83處,其中國際級2處、國家級40處、地方級41處。

然而,依據濕地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12條第1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換言之,在本法施行之後,原本早先列為地方級的國家重要濕地,皆須經過"再評定"程序,重新檢討並確認是否正式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

自104年至109年,原有41處之地方級重要濕地,已有37處完成再評定公告(4處仍因各種情況仍處於暫定狀態),其中僅剩15處正式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超過一半以上的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在考量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條件,決議不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回歸原有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管理。

 

 

 

 台灣重要濕地分布圖(統計至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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