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

有關國際上全面性對於濕地保育的倡議及行動,大致上以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的訂定作為主要的指標是一項政府間條約,為保護和明智利用濕地及其資源提供了框架。

 

 

拉姆薩公約的全名為「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為「濕地公約」,英文是Ramsar Convention。成立的目的是在保護濕地,並希望用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保護與合理利用濕地。

拉姆薩公約成立的原因是從1960年起,歐洲國家的一些保育人士發覺濕地環境急遽消失、破壞,導致水鳥日益減少,便運作了名為MAR(Marshes、Marecages、Marismas)的保育方案,開始推動濕地保育的工作,並討論相關議題。最後在伊朗體育及漁業部長的大力推動之下才促成拉姆薩公約草約的簽訂,後來獲得聯合國的重視與認同,將這份公約歸屬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所託管的國際公約,而成為聯合國第一個處理環境議題的公約。

濕地公約於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簽署,並於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到2018年5月,拉姆薩公約總共有170個締約成員。其中國際重要濕地名錄記載了「濕地公約」規定的地球上重要的濕地,登錄濕地2337處,總面2億5205萬1186公頃。國際重要濕地名錄裡,英國有最多的濕地(175個), 墨西哥有142個,僅次於英國。

該公約的使命是“通過地方和國家行動以及國際合作保護和明智地利用所有濕地,為在全世界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為了紀念濕地公約的簽署,將每年的「2月2日列為世界濕地日」,以提高大家對濕地的了解及促進濕地的保護。

 


 國際重要濕地(拉姆薩濕地)分布圖 

 

在加入公約時,每個締約方必須在其領土內指定至少一個濕地地點,以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拉姆薩名錄)。這些拉姆薩爾濕地獲得了新的國家和國際地位。它們被認為不僅對一個國家或它們所在的國家而且對整個人類都具有重要價值。 

目前全世界有超過2,400個拉姆薩濕地。它們覆蓋超過250萬平方公里,比墨西哥還大。締約方繼續指定濕地列入清單。其參照《國際重要濕地的認定標準》選擇合適的濕地進行指定 。除了對所有濕地的明智利用提供指導外,該公約還為締約方提供了拉姆薩爾濕地管理方面的指導。將濕地列入名錄體現了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生態得以維持的承諾。

 

濕地國際(Wetlands International)

有別於前述拉姆薩公約屬於政府間的條約及框架,濕地國際(Wetlands International)則是唯一致力於濕地保護和恢復的全球性非營利組織。濕地國際致力於維護和恢復濕地——因為它們的環境價值以及它們為人們提供的服務。

濕地國際建立了完善的專家網絡,與許多重要的組織建立了夥伴關係,使濕地國際擁有全球濕地保護的重要工具,並在120多個國家開展活動。濕地國際的宗旨是:通過在全球範圍內開展研究,資訊交流和保護活動,維持和恢復濕地,保護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福子孫後代。濕地國際由其成員大會管理,目前的成員有58個國家、濕地科學專家組協調員和夥伴組織。成員大會是濕地國際最高決策機構,每三年開一次大會,商定濕地國際戰略,審議工作計劃,批准會費額度,決定預算和任命董事會成員。濕地國際在非洲、美洲、亞洲、歐洲和大洋洲設立了18個辦事處,通過這種網絡開展工作,其總部設在荷蘭。

 

 

臺灣

民國80年代開始,台南沿海地區陸續出現七股濱南工業區及四草台南科技工業園區等大型工業開發案,此等開發案預期對於重要的濕地環境及野生動物棲息地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開啟了台灣有關針對濕地生態一系列的保育抗爭與行動,濕盟亦自此籌組設立社團法人,成為台灣第一個致力於濕地保育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此時期民間各種的濕地保育倡議、抗爭等行動,也開始促進政府正視整體台灣沿海及濕地相關環境的重要性及迫切性,並推動、實施後續相關的保育政策。以下摘錄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公布之濕地保育及未來展望資料說明台灣濕地保育之發展概況。

 

 

濕地保育法

民國104年2月2日施行的濕地保育法,正式確立了台灣濕地保育的行政框架及法制規範,成為台灣濕地保育歷程上重要的里程碑。

濕地保育法延續拉姆薩公約精神,將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評定其等級,並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禁止與限制,就不同特性濕地、尊重民眾既有權利,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管理策略,強調重要濕地範圍內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並採取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在民眾權益、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平衡點。

 

 

台灣的重要濕地經過歷年的評選後,在104年濕地保育法施行之前,總計數量達到83處,其中國際級2處、國家級40處、地方級41處。

然而,依據濕地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12條第1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換言之,在本法施行之後,原本早先列為地方級的國家重要濕地,皆須經過"再評定"程序,重新檢討並確認是否正式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

自104年至109年,原有41處之地方級重要濕地,已有37處完成再評定公告(4處仍因各種情況仍處於暫定狀態),其中僅剩15處正式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超過一半以上的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在考量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條件,決議不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回歸原有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管理。

 

 

 

 台灣重要濕地分布圖(統計至109年)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