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3年6月19日 上午12:00
立法院昨(十八)日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以「明智利用」和「零損失」概念,建立了國
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的分級管理制度,同時也確立優先迴避、減輕衝擊、異地補償和生態補
償等原則,並建立濕地基金和獎勵制度,讓溼地保育工作可長可久。
依據行政院提案要旨,濕地具調節氣候、涵養水源、減洪、滯洪、防災及水質淨化等功能,素
有「大地之腎」美稱;此外,濕地也可提供灌溉用水及漁業資源孵育地,堪稱人類糧倉。
內政部長李鴻源說明,內政部是在九十八年度著手推動「濕地法(草案)」草擬工作,舉辦過
專家學者座談會、公聽會、五都及各縣市政府巡迴說明共計十五場次,並參酌歐盟、美國、英
國等濕地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我國國情「濕地法」草案。
昨天「濕地法」完成三讀之後,立委邱文彥登記發言表示,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拉姆薩國際公約
特別強調,濕地不僅是經濟、文化、科學和遊憩的寶貴資源,濕 地破壞也是人類無可挽回的
損失;一九九五年年,他起草了「民間搶救濕地宣言」,在宣言最後一段呼籲政府建立完善法
規與制度,以永續發展為主軸,尊重濕地與 自然的過程,合理的調整資源的保育及利用,讓
溼地與生態敏感地區獲得優先之劃定與保護。
他說,經過十八年來所有濕地志工不斷奮鬥,「今天濕地保育法終於三讀通過了!」這讓台灣
不僅與世界接軌,他的呼籲與理念也一一入法;「濕地保育法」 不但植基於「明智利用」和
「零損失」概念,同時也建立了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的分級管理制度,以及優先迴避、減
輕衝擊、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等原則;濕地 法更充分尊重包括:農業、鹽業等等的使用,來
保障人民權益,減少資訊的糾紛,同時濕地法也建立濕地基金和獎勵制度,使溼地保育可長可
久。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相關罰則,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重要濕地保育利用 計畫所訂允許
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以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
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 或恢復者按次處罰。第三十八條規
定,在重要濕地範圍內騷擾、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致野生
動物死亡,可處十萬元以上午十萬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