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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高速鐵路水雉等保育計劃草案」第四次審查會,結論:
本案同意通過,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本案之保育經費,應與台南縣政府視實際執行狀況寬予籌措編列。
2. 應完成十五公頃棲地租用事宜後,該路段始得動工。
3. 應確實執行環境管理及環境監測計劃;監測項目應再增加農藥乙項。
4. 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之歷次所提意見,應參酌修正後納入定稿,送署備查。 |
1998.08.14 |
於台南縣政府召開水雉保育工作協調會,濕盟及中華鳥會等保育團體應邀參加,決議:
第一年(八十八年度):
1. 水雉等保育動物棲地營造計劃由縣府洽專家、學者或保育團體協商後研提。
2. 初期預計營造棲地十五公頃,所需費用由高鐵局及台南縣政府共同負擔。
第二年起至施工完成:檢討施工前復育成果,如復育可行,則研擬擴大復育範圍,否則至少維持第一階段之承租復育範圍。
營運中:檢討保育成效,評估營運的影響,營運單位應提供適當補助。 |
1998.07.21 |
1. 環保署「高速鐵路水雉等保育計劃草案」第三次審查會。 |
1998.06.25 |
台南縣政府與高鐵局於台南縣政府召開「水雉保育工作協調會」
討論1.籌措先期水雉保育之經費案;2.水雉保育工作分工明細表;3.如何成立水雉保育基金案。 |
1998.06.22 |
「台南縣推行縣鳥水雉保育獎勵計劃」開始推行,由濕盟義務提供資料、編輯宣導摺頁。 |
1998.05.11 |
環保署「高速鐵路水雉等保育計劃草案」第二次審查會。 |
1998.03.05 |
環保署「高速鐵路水雉等保育計劃草案」第一次審查會,結論:
請高鐵局詳加補充下列資料後再送署審查:
1. 應以開發單位之立場訂定具體可行之保育對策並加以承諾,包括施工及營運期間應實施之保育措施、監測計劃等,另配合保育機關執行部分則一併敘明。
2. 應規劃執行保育對策之經費來源及管理機制。
3. 應詳加答覆說明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