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濕地90年7月號第26期 | |
| 人工濕地應用於海岸及離島型工業區 水污染防治可行性之評估 文/楊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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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濕地處理系統
一般而言,濕地處理廢水系統可分為自然濕地處理系統(Natural Wetland )及人工濕地處理系統(Constructed Wetland)兩種。圖1為濕地處理系統的示意圖(Kadlec,1996)。自然濕地處理系統就是再淨化廢污水排放至自然濕地中,利用濕地本身的自淨作用降低水中的營養鹽含量及其他物質的濃度,也就是利用廢污水中的物質提供濕地植物的生長養分,但是所排放之污染物質若高於濕地本身的自淨能力,則可能造成對自然濕地的污染。人工濕地系統通常可分為自由表面流系統(Free Water Surface System,FWS)及地下水流系統(Subsurface Flow System,SFS)兩種: (1.)自由表面流系統(Free Water Surface System,FWS): (2.)地下水流系統(Subsurface Flow System,SFS): 四、人工濕地應用於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區 就廠區所在之地理位置條件,該工業區問於雲林縣麥寮鄉之沿岸,係抽砂填海造陸而來,約2000餘公頃,冬季風沙極大。如建造一人工濕地於廠區內,其優點如下所示: 1. 就防止海洋環境及空氣之污染:人工濕地有再淨化廢水排放水之功能,以防止直接放流於海洋環境而污染之。人工濕地內之水生植物可以吸收廠區內煉油廠、石化廠及發電廠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質及CO2。 2. 就水資源之永續性(經濟誘因):經人工濕地處理過後之廢水放流水,因水質再淨化之功能,可回收再利用以節約工業用水量,並達到永續水資源之最終目標。 3. 就防洪、滯洪(排水)及固砂護岸之功能性:濕地具有滯納洪水之功能,而能幫助廠區內之雨水排水。防止濁水溪出海口兩岸之砂石揚起,不致影響六輕廠區之作業。 4. 就我國法令規章上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中雖規定事業廢水以土壤處理者需先申請核可,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中亦規定不得將污染物排放於土壤內。但本計畫所採用之人工濕地乃廢水處理設施之延伸,且濕地底下鋪設有不透水布,應不致違反以上之法規。 5. 就生態保育及社會教育之功能性:人工濕地同時具有營造濕地生態及吸引鳥類做為棲地之功能,對生態環境之保育工作非常重要。此外,台塑六輕之麥寮人工濕地兼具有示範性社會教育功能。 6. 就未來「生態化工業園區」之發展趨勢:經濟部工業局有意推展工業區生態化。 五、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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